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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中国已从政策性优惠转向体制性开放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不久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要统筹开放型经济顶层设计,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十三五”规划建议再次提出,“十三五”期间“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对外开放,为什么要进一步强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如何在开放发展中实现合作共赢?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司长顾大伟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的专访。
推进更高水平的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经济体系,我国的对外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到2014年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货物贸易国,最大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国,我们的对外投资也进入世界前三位,而且年度境外投资已经超过了外商投资。
“中国通过开放,越来越深入地参与了全球分工,对世界经济贸易体系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司长顾大伟说。
顾大伟指出,我国开放型经济也仍然存在不少发展中的瓶颈和问题。有的问题是过去不明显,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日渐显现出来的,有的是随形势变化新产生的。要解决这些体制性障碍,就要用开放和发展的眼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推进更高水平的开放来实现。
从外部环境看,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继续显现,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发展分化,国际投资贸易格局和多边投资贸易规则酝酿深刻调整。同时,各国面临的发展问题和全球化挑战也依然严峻,需要各国携起手来,共同应对。
“我们要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对话,也需要不断构建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国内制度基础。”顾大伟表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关键是改革创新,不仅要着眼于更多的进出口贸易、引进更多更高质量的外资、更大规模的对外投资,更重要的是发展理念、发展方式上的“新”,不是个别政策、个别区域的政策性优惠,而是全方位的体制性开放,是以国际化的眼光来发展经济、完善制度,以全球视野配置资源,是探索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的系统工程。
改革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针对国际经济新格局和我国改革开放新形势,《意见》提出,要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向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转变。
“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透明高效的投资环境、在更大范围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等具有重要意义。”顾大伟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实施负面清单模式意味着更高水平的开放”。
今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大幅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类条目减少50%,有股比要求的条目减少40%,是历次目录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顾大伟表示,有关部门将继续扩大开放,分层次、有重点放开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有序开放,进一步提高制造业开放水平,逐步减少交通、电信以及农业、矿业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外资准入管理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核准、审批方式。为适应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必须全面改革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进行相关试点基础上,目前,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已由全面核准改为普遍备案与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95%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顾大伟表示,下一步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大外商投资管理领域的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外商投资管理更加高效、透明、便利。
另据了解到,我国将推进内外资法律法规统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可由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适用统一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将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者及其行为的内容统一纳入外资基础性法律。在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基础上,研究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推动形成开放透明、有效监管的外资准入体系。
促进优势产业走出去
《意见》提出,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境外基础设施投资和能源资源合作,促进优势产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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