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
发布时间:2019/10/7 4:12:13

国税总局明确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邹晨辉)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再次迎来新动向。昨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业内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朝着更规范方向发展。

  这并非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第一次迎来变动的声音。早在今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就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税等几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话音甫落,上述决定就正式成文。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此次关于公告的细则是,股权奖励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来看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此外,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按照《公告》规定,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看来,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明确计税价格方式将会规范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股权交易行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转增股本也会更加透明。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则表示,当前我国正在推广员工持股,这一股权奖励的计税方式将会有利更多的上市公司的员工参与员工持股,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具有健康的正面影响。

 
版权所有:河北省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协会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B座
电话:0311-86054885 邮箱:hbszxqyjscxfwxh@126.com
本网站为服务于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协会,因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冀ICP备150224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