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企业迎监管规范 风险资产不得超净资产十倍
发布时间:2019/11/1 16:01:46

  去年4月份,商务部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此后,监管层一方面着手清理整顿类金融企业;另一方面,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在加快制定。

  10月3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大方面,共提出25项具体要求。

  商业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型综合性金融和商业流通服务,有利于在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将应收账款变现,实现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

  此前,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王文刚表示,商业保理本质上是以基于真实交易合同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属于供应链金融行为。保理主要有直接保理、反向保理和再保理等业务模式。

  据排查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年初、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年初、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截至去年年末,商业保理融资余额约为3000亿元。

  《通知》提出,商业保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监管要求: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通知》对集中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分类、拨备计提、杠杆比例等作出规范,主要是为了防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风险和外溢风险。首先,《通知》延续商务部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的要求,对商业保理企业的负债水平予以适当限制;其次,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合理控制客户集中度和关联交易规模比例,严格资产分类,提足拨备,审慎稳健经营是必要的;另外,考虑到实践中有大量企业集团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的客户集中度和关联交易比例较大,《通知》以风险资产作为相关指标的计算分母。

  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许继璋表示,整体而言,《通知》规定的业务范围、监管指标、清理整顿等内容,将对商业保理企业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单一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的限制(即受让同一债务人或者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不超过风险资产的50%或者40%),将对那些主要做集团内部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产生直接影响。此外,结合《通知》鼓励保理企业逐步提高正向保理规模,规范融资渠道(禁止通过P2P、私募基金、金交所等融资),并且要求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等内容来看,监管思路是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外部展业,更多地服务中小企业,防止商业保理企业沦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或者通道。

  而对于存量商业保理企业,《通知》要求按照经营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稳妥有序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具体来看,一是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定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正常经营类企业,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监管。二是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可纳入监管名单。三是对于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非正常经营类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对于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事实上,近一段时间对于商业保理企业的排查已在不少地区展开,对“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

  据了解,《通知》要求,商业保理企业住所地金融监管局要牵头负责跨区域经营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业内人士预计,随着“空壳”“失联”及违法违规企业逐渐被清查、清退,商业保理企业最终或压降至2000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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