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发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7 4:1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发展,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石发〔2018〕29号)、《石家庄高新区科技金融聚集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石高管办〔2018〕13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可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公司”。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无偷税漏税、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

(四)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被投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在石家庄高新区,且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须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文)中有关认定标准,即:1.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2.接受投资时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且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

(三)企业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股权投资奖励。各类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持有满2年(24个月)的,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投资于我区未上市的其他科技型企业,投资期限满2年(24个月)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

基金公司投资多家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可分类合并计算,有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认缴比例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实际投资额计算。单个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经营奖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区未上市的科技型企业,被投公司较上一年度产生区级贡献增量的,连续三年按照被投企业当年区级贡献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奖励比例与基金所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一致。

第七条 上市挂牌奖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区未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投资期间被投企业成功上市挂牌的按照基金所占股权比例给予基金管理公司一定奖励:被投企业在境内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基金每占股10%,给予基金管理公司30万元奖励;被投企业在境外上市,基金每占股10%,给予基金管理公司20万元奖励;被投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基金每占股10%,给予基金管理公司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进企业奖励。基金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区外符合高新区鼓励发展类企业工商及税务关系迁入高新区,签订入区协议,按其对企业股权投资资金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科技局常年接受奖励申请,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奖励年度,资金由区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资金的申报和发放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基金公司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申请政策类别、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

2.《石家庄高新区股权投资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3.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基金登记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4.基金公司与被投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工商部门核准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

5.被投企业营业执照、股权变更后公司章程;

6.相关佐证材料:

(1)申请股权投资奖励中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年度被投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申请上市挂牌奖励:境内企业上市企业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函的复印件;境外上市企业提供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的复印件;

(3)申请引进企业奖:引进企业入区协议。

第十一条 奖励的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机构向区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根据第十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区科技局负责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财政局提出符合奖补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奖补资金方案,呈报管委会批准后,按程序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对其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企业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补偿资金、日常管理中不配合资金实施情况检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区科技局有权追回有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除特别规定外,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符合我区多项性质相似的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涉及区级贡献的各类奖励,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每年所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对我区年度贡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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