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经济增长——《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7 4:12:13

 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的形势,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降本减负成效明显

2017年以来,我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一个重点企业,一套扶持方案、一个主管领导、一组工作人员、一抓到底落实”的思路,建立省市县三级企业帮扶沟通协调机制,在引进项目、开拓市场、转型升级、融资解困等方面,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合理诉求。开展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广泛利用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及我省出台的涉企优惠政策,先后开展政策解读宣讲活动30场。同时,还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举报调查机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企业诉求渠道。

取消、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年降成本约16亿元;取消新兴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基金,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年降成本约17亿元。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年降成本约2亿元。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轻企业负担近2亿元;为367104户次纳税人减负10778万元。

公开发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了32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减少6项。取消排污权交易服务费、降低53项司法鉴定费,年减轻企业负担1350万元。取消1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放开23项收费标准,全部实行市场调节。

持续发力降低税费负担

为进一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意见》提出,持续降低税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执行国家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5%。扎实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工作,2018年移动流量资费水平同比下降30%以上;对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同比下降10%-15%。

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对大数据与物联网等先进领域和滚动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精准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企业(农户)的经认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保证保险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压缩企业证照办理时间。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审批,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缩短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目录,2018年底实现全流程委托下放。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2018年底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对钢铁、焦化、电力三个行业中超低排放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环保达标、手续完备、产品市场好的企业不予停产。

有效降低用人用能成本。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继续执行河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降低用能成本,2018年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推行全电量交易,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

加快降低物流成本。2018年底前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物流企业,首期缴纳50%后,在依法约定前提下,其余可在一年内分期缴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打造新业态降低成本

建设现代供应链体系,推进制造业供应链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应用,积极培育10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并将其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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