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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河北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奖补办法》。根据该办法,省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民营建设煤矿职工安置、资产投资损失补助。补助标准按两个因素计算:一是每万吨退出产能补助30万元;二是按退出煤矿产能进行梯次奖励,其中,年生产能力6万吨(含)以下煤矿奖励200万元;6(不含)—9(含)万吨奖励250万元;9万吨(不含)以上奖励350万元。
办法明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早退多退情况,制定年度包括民营建设煤矿在内的煤矿退出计划,由相关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确定的民营建设煤矿名单,核实退出产能数量和人员,汇总计算奖补资金数额,省财政厅按照核实后煤矿名单和资金数额,每年一次性切块下达有关设区市,由设区市专项用于申报范围内的民营建设煤矿关闭退出。
办法强调,相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筹措并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资金,与省级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关闭退出煤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验收合格后,由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退出煤矿,确保全省年度煤矿关闭退出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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