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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开始申报
按照《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申报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讲究诚信,所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六个条件。
申报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
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申报企业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质量效益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申报企业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申报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申报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三年以上,一般生产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高于省内同行业中小企业水平。
三年内有九种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按照《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近三年来,有九种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申报产品存在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申报产品存在出口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连续2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严重质量失信行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且未有效整改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弄虚作假骗取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禁止下列三种损害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这三种损害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包括: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伪造、冒用、转让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的;扩大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使用范围,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违规使用原辅材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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