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结合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发布时间:2019/10/7 4:12:13

  奖惩结合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中华民族的千古信条。然而,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也屡禁不止。失信者之所以“失信”,无非为了“利”。有专家指出,当前我国诚信缺失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失信行为成本太低。

  为此,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尤为必要。

  约束和惩戒

  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包括四类行为:

  第一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类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类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类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在重点明确后,该如何去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呢?

  首先,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项措施将给企业经营活动带来诸多限制。

  《意见》提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同时,企业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连坐”惩戒。

  《意见》提出,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此外,我国还将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并将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例如,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此外,失信者或失信企业在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方面也将受到影响。我国将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也就是说,通过约束和惩戒,失信者或失信企业将自食苦果。只有吃够了“苦头”,才会明白守信的重要性。

  褒扬和激励

  有惩戒也应该有奖励,只有让守信者和守信企业得到好处,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个人与企业的守信积极性。

  根据《意见》,守信者与诚信企业将可获得诸多便利或优惠。

  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同时,我国将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守信获得的好处不会立竿见影,但却是实际存在,对个人或企业都很重要,为此守信需要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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