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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大考”将近 减排企业名单将适时公布
6月30日前上交拟纳入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培育和遴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这是今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57号文部署的上半年工作任务。不过,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发现,各地提交的名单中仍存在覆盖范围不统一、企业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离6月30日还剩不到40天,各地都在紧张地完成国家发改委分配的全国碳市场启动准备工作任务。
2月29日前报送重点排放企业名单,6月30日前上交拟纳入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培育和遴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强化能力建设。国家发改委1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下称“57号文”),给各地发改委、有关行业协会及央企等机构详细部署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
不过,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下称“气候司”)发现,各地提交的名单中仍存在覆盖范围不统一、企业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为此,气候司于5月13日又下发内部通知,对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及代码进行了细化。根据该通知附件,化工行业的子行业扩围至30个以上,钢铁行业覆盖范围新增压制、锻造钢坯及钢材。在通知中,气候司还表示,将适时公布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最终企业名单。
另外,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江苏省已于4月20日公开了全省398家拟纳入企业的名单。全国大部分省份已遴选了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但海南、云南、青海三省还在征选中,辽宁、黑龙江还未开始征选工作。
对于已拥有两三年经验的碳交易试点地区来说,进入履约期,现在的重点是履约和配额结转。
化工行业大扩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个知情人士处得知,为统一拟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覆盖范围,规范拟纳入企业名单格式,气候司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下称“内部通知”)。
气候司在内部通知中称,已再次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及代码进行了细化。该通知“附件1”显示,化工行业的纳入子行业从原定的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扩增到超30个子行业,新增覆盖范围包括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肥料、农药、合成材料等多个品种;钢铁行业覆盖范围新增压制、锻造钢坯及钢材。
这些新增覆盖范围验证了气候司国内履约处副处长王庶此前的表述。他曾表示,截至3月底,21个省份和10家央企报送的控排企业名单只有4000家。
“我们希望最后能纳入7000家企业。”王庶说,“有些地方提出,化工和钢铁行业纳入的子行业太少。我们也在考虑是否要增加产品,尽可能包括主要排放源。”
业内人士分析称,内部通知细化并新增了覆盖行业,地方有了更清晰的参考。对于为何新增覆盖范围多是化工行业,一位服务过化工企业的碳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认为,这是因为化工行业的指南是按照碳核算的特性来做的,包含的子行业与传统意义上的化工子行业并不完全对应。
“这样一个不同于传统归类方法的指南,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对于包含什么,不包含什么,就要明确说明,列举清楚。”该负责人表示。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统计考核部副主任于胜民参与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标准的编制,他介绍说指南的化工行业是根据行业的碳排放特征来划分的。
“大致上来说,指南所称的化工行业是代码为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国民经济行业中不包括石油化工和氟化工的部分。另外,从事焦炭生产的独立焦化企业,也单独列了一个指南。”于胜民说。
前述碳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表示,57号文仅包含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4个子行业。而未提到的众多化工子行业中,仍有综合能源消耗达标、又适用于指南要求的企业。按57号文的精神来说,未提及的子行业企业也应该上报,但有些地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未上报。
适时公布纳入企业名单
内部通知还要求,各单位根据“附件1”中确定的覆盖范围筛选拟纳入企业,对于不在“附件1”覆盖范围内,但2013年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发电装机之和达6000KW以上的其他企业自备电厂,应按照发电行业纳入。
对于化工和钢铁行业覆盖范围扩大后纳入的新增企业,拟采用历史强度法进行配额核定,对纳入的自备电厂,拟参照电力行业进行配额核定。新增化工企业和自备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将于近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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