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2016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直有关部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有关企业、学会:
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要求,现将2016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产业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六类,其中产业技术创新奖为2016年试行奖项。
本次通知推荐范围为产业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通知将另行下达。
2016年科技奖励工作坚持“强化导向,广开渠道,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的原则,进一步重视原始创新,强化集成创新,突出企业创新,引导协同创新。重点向以下方面倾斜:一是先进装备制造、大数据电子信息、大健康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二是在生态环境治理、食品安全、重大疾病防治等民生领域有重大突破的科研成果;三是在我省实施转化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京津冀协同创新等合作成果;四是在产业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为创新创业提供有力支撑和精准服务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对于压减产能的重点行业,非高端技术、产品项目的申报要加以控制。
二、推荐单位和推荐指标
(一)为加大优秀成果挖掘力度,在去年推荐渠道基础上,增加产业技术联盟(包括省级产业技术联盟以及牵头单位为我省单位的国家级和跨区域产业技术联盟)和部分学会为推荐单位。
(二)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各推荐单位推荐,推荐指标由省科技厅在申报系统上统一发放。
(三)省产业技术创新奖由各设区市、定州和辛集市人民政府推荐,每市一般不超过2项(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
(四)各设区市推荐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中比较集中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数,最高不得超过对其下达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指标的20%。
(五)各推荐单位可申请增加用于企业牵头项目的推荐指标。
(六)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各推荐单位不得额外设立门槛条件。
三、推荐条件及有关规定
推荐项目应当符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报奖的须提供相关情况的说明;申报产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同一年度不能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时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产业技术创新奖项目,主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重点奖励在产业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为创新创业提供有力支撑和精准服务的创新创业平台,奖励的对象分为三类:行业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三)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应提供体现申报项目主要科学发现点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不超过8篇);主要完成人均应是所提供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署名作者;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公开发表时间必须在二年以上( 2014年1月1日前发表)。
(四)推荐省技术发明奖项目,其核心技术必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其中前三件发明专利视为核心发明专利;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他主要完成人也应持有知识产权(含论文专著);项目整体技术的应用时间必须在二年以上(2014年1月1日以前应用)。
(五)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要求项目整体技术已经应用二年以上(2014年1月1日以前应用)。其中土木工程类项目工程验收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前;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项目,审批的时间应在2014年1月1日以前。
(六)代表性论文专著的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未列入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要提供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知情报奖证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权利单位(人)未列入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要提供知情报奖证明。
(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及多个完成人的,应提交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及佐证材料。合作关系说明要简要叙述在项目中的合作经历,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及共同产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来证明是真实合作,严禁拼凑报奖。
(八)完成人在国外或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必须由完成人提出和完成,且知识产权归国内所有才能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并按要求提供国际合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