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非公经济主体健康快速发展为“十三五”开好局、谋好篇
发布时间:2019/10/7 4:12:13

 推动非公经济主体健康快速发展为“十三五”开好局、谋好篇

      “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长效良性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指导、中国经济时报社主办的第七届中国经济前瞻论坛上发表致辞时对民营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陈昌智表示,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本届论坛以“开局十三五:新阶段、新动能、新机遇、新福祉”为主题,既符合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也是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内生创新,实现驱动发展,助推经济转型升级要求。

  “2015年,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处于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探底期’。种种迹象表明,支撑我国经济高增长的因素已经和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经济面临高位下行的巨大压力。”陈昌智分析道,制造业深陷困境,PPI连续48个月下降,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去年1-9月实现利润同比下降1.7%,PMI制造业指数仍处于50%荣枯线下方且处于历史同期低位。工业行业产能过剩已经从局部行业、产品过剩转变为全局性过剩。有调查显示,由于成本上升,制造业也出现了转移趋势。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大约三分之一的制造企业计划把工厂转移到劳动力成本更为低廉的国家和地区。

  陈昌智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民营经济是有效破解经济发展动力不足、活力不强的关键所在,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321.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4.1%,其中企业389.5万户,增长19%,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17万户。到2015年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中非公有制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7%,比规模以上工业高2.1个百分点;2015年1-10月份,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利润同比增长6.2%,好于同期整体工业企业盈利水平。尤其是非公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凸显,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从1990年的2263万人,增加到2014年的2.5亿人,增长了10倍。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为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从产业指向、融资方式、税收政策以及简政放权等多个方面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逐步得以改善。具体表现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了市场营商环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改善了投资创业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民营企业税负;新三板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等。

  但是,陈昌智也表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传统行业产能过剩现象严重,相关领域民营企业经营困难,转型升级压力很大。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业务成本、利息支出等经济成本上升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虽然国家针对民营企业出台了简政放权、减税减负等一系列政策,但难以落实到位。

  对此,陈昌智建议:

  一是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简政放权。要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对市场及其主体经营活动的干预。坚持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市场主体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在资源配置、企业经营活动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政府从“监管者”转变为“服务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树立政府的契约意识,履行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增强社会对政府的信任。

  二是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去年国家印发并对外公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这项工作意义重大。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有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具体操作上应消除各种政策体制障碍,拓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三是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问题也比较突出:有的政社不分,行政化倾向严重;有的利用政府部门授权形成对商业服务的垄断而谋取高额利润;有的服务时间长、收费高、质量差、责任不承担等。因此,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体系:首先,逐步减少其“官办”和“垄断”色彩,分清政府职能与市场中介组织的角色定位。其次,扶持民间中介机构发展,培育和发展多层次、多方位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社会中介组织。第三,要约束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促进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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